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励与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济宁高新区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第八条 实施国内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实际发生官方费用的50%对发明专利所有权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每件额外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申请费用补贴。
(二)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5件、10件、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
(三)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奖励。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企业核心专利、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收益且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
(四)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代理机构)以购买、折股投资等方式从济宁市外获得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且该转让后的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济宁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件。其中对于成功转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额外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九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G20和欧盟成员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二)申请人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同一个奖励申请人每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实施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每件最多奖励10个国家或地区。
(二)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
本款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专利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当年度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度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国家专利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按期还本付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每笔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因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对其超出省、市资助的剩余部分给予20%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单笔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助标准如下:
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中获得胜诉的,诉讼费、受理费、取证鉴证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法律服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济宁高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未列出奖励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创新工作,由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